2023年9月27日,歐盟委員會批準并發布了法規(EU) 2023/2055,在歐盟REACH法規(EC) No 1907/2006附錄XVII中增加一個新的限制項,第78項,以限制各種用途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PM, 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)(微塑料),除豁免外。該修訂將于2023年10月17日起執行(具有過渡期的特定產品除外)。
限制和過渡期
根據法規,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PM)不得作為物質投放歐盟市場,亦不得在混合物中濃度 ≥ 0.01%(以重量計)投放歐盟市場,當其為了賦予混合物受歡迎的特性。
法規對特定產品(例如:化妝品、洗滌劑、蠟、拋光劑、空氣護理產品、醫療器械、農業和園藝產品、人工運動(場所)表面的顆粒填充物中)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PM)給定了過渡期:
注:當一種產品落入多個產品類別時,過渡期以標注的數字最小的產品類別為準。
豁免
1. 限值不適用于以下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PM):
a. 已通過技術手段容納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PM),阻止其在意圖的最終用途期間,在按照使用說明所使用時,釋放到環境中;(例如:色譜柱、濾水盒、打印機墨粉)
b. 在意圖的最終用途期間,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PM)的物理性質永久改變,使聚合物不再落入本限制項的范圍;(例如:尿布、指甲油、油漆)
c. 在意圖的最終用途期間,永久整合在固體基質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PM)。(例如:在混凝土中添加的纖維,用作模塑制品的原料的顆粒)
從2027年起,首次投放歐盟市場給專業用戶和公眾的、含有上述第1段第(a)、(b)或(c)點所述的合成聚合物微顆料(SPM)的產品供應商,須在每年5月31日前通報歐洲化學品管理局(ECHA)。
2.限制亦不適用于以下情況及產品:
a. 用于工業場所的,作為物質或在混合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PM)(須滿足特定條件);
b. 指令2001/83/EC范圍內的藥品和法規(EU) 2019/6范圍內的獸藥產品;
c. 法規(EU) 2019/1009范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;
d. 法規(EC) No 1333/2008范圍內的食品添加劑(須滿足特定條件);
e. 體外診斷器械,包括法規(EU)2017/746范圍內的器械(須滿足特定條件);
f. 法規(EC) No 178/2002的第2條所指的、但未被上述第(d)點涵蓋的食品,以及該法規第3條第4款所定義的飼料;
g. 在2023年10月17日前已投放歐盟市場的、且不用于上述具有過渡期的產品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(SPM)。
從2027年起,首次投放歐盟市場給專業用戶和公眾的、含有以上第2段第(b)、(d)或(e)點所述的合成聚合物微顆料(SPM)的產品供應商,須在每年5月31日前通報歐洲化學品管理局(ECHA)。
關于微塑料
微塑料“概念”首次在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湯普森等人于2004年發表的關于海洋水體和沉積物中塑料碎片的論文中提出,指的是直徑小于5毫米的塑料碎片和顆粒。實際上,微塑料的粒徑范圍從幾微米到幾毫米,是形狀各異的非均勻塑料顆粒混合體。微塑料的來源主要分為兩種,一類是初生微塑料,即生產之時的粒徑就小于5毫米的塑料微珠,常被用在有清潔作用的洗漱用品以及化妝品中;第二類是次級微塑料,是指大塊塑料經過物理、化學和生物作用最終形成的微小顆粒,在化學成分上與塑料制品基本一致。
相比于“白色污染”塑料,微塑料體積小,比表面積大,更容易吸附污染物成為其載體,因而,微塑料對于環境的危害程度更深。其已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、內分泌干擾物以及抗生素并稱為四大類新污染物。近年來,多個國家均出臺了對微塑料的限制管控要求,例如我國發展改革委和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發布了《“十四五”塑料污染治理行動方案》,要求禁止含塑料微珠日化產品等部分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的產品。此次,歐盟微塑料限制要求出臺可為歐盟減少70%的微塑料污染,并在未來20年內累計減少50萬噸微塑料垃圾,有力的推動了全球微塑料治理的進程。